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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潜江市委办公室文件 潜办发[2004]20号
转发《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效能 监察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组织部关于 市直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能力 行为规范建设和绩效考核的若干 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镇、场、办事处党委,镇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委、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总支、支部): 《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效能监察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直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能力行为规范建设和绩效考核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4年6月9日
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市直 机关效能监察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效能监察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在市直机关严格实行以下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市直机关及下属各单位可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公开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办事纪律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市直机关“窗口式”集中办理制度。经市政府确认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必须无条件进入,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单位不得另行受理;目前暂不具备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应在本单位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承办人应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对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承办人应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的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四)A B岗工作制度。窗口单位办理审批、审核、发证、报名等手续的岗位,应落实A岗、B岗承办人,A岗承办人因故不在岗时,B岗承办人自动顶岗。 (五)办事时限制度和特事特办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取下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办事时限由职能部门提出,监督部门、上级部门和服务对象代表共同参与确定、予以公布,并严格执行。一些比较特殊的事项,原则上不受时限和节假日的限制,实行特事特办。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六)否决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服务对象到机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承办人员不予受理、核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登记备案。对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决定不办。 第三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效能建设监督检查、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与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合署办公。 第四条 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由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条 严禁办事拖拉,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违反办事时限制度,经查实,一个年度违反一次的,实行通报批评;违反二次的,实行诫勉或离岗培训;违反三次的,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因未能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前来办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使其无效往返,被投诉查实的,一律参加离岗培训,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直至辞退。 第六条 严禁吃拿卡要。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理;收受服务对象的现金、礼品、礼券、支付凭证,除责令退还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严禁态度刁蛮。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对服务对象使用禁忌用语,被投诉查实,一次的予以通报批评,二次以上的实行离岗培训。 第八条 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对本科室、本单位效能低下问题失察、管理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违反纪律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处理、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本单位、本人的处理、处分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复议或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垂直管理部门在潜单位应参照执行,若上级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市委组织部关于市直机关领导干部 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建立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培训考试制度。 (一)加强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理论培训学习。每五年内参加政治理论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并按规定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予以通报,限期补考。连续两次补考不合格者予以免职。 (二)凡提任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必须在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按规定进行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三条 完善市直机关新提拔的副局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度。市直机关新提任的副局级领导干部按规定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在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票低于70%或不称职票达20%的取消试用资格,称职以上票低于80%或不称职票达15%的,延长一年的试用期,延长期满,仍不能按期转正的,取消试用资格。被取消试用资格的,回原岗位或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市直机关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副局职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不服从交流的予以免职。因特殊岗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合交流的,须报经市委组织部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严格执行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对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50%,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对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2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40%,经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个别谈话,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直接定为不称职,并免去现职。 第六条 建立市直机关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一)对本地方、本部门或下属单位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现象失察,导致重大政治事件发生的;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决定落实不力,工作被动,给全局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三)组织能力弱、工作实绩差、打不开工作局面,未能较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第一年予以诫勉,连续两年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四)班子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不同情节,对主要领导或班子成员予以告诫、诫勉。仍没有改正的,本人应引咎辞职。不愿辞职的,予以免职。 第七条 坚持实行市直机关副局级以上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审计、届中审计和届满审计。届中审计每两年一次。审计发现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不得重新任职,已任职的予以免职,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建立市直机关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市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等行为,经查实受到处理的,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依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市直机关效能监察的若干意见(试行)》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人民团体、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市人事局关于公务员能力行为规范建设 和绩效考核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务员能力行为规范建设和绩效考核提出如下意见。 第二条 严格公务员考录制度。要坚持“凡进必考”,行政机关录用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须实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三条 实施聘用公务员制度。
对部分公务员岗位实行聘用制,吸收事业单位中特别优秀人员,聘期3年。聘用公务员必须是原公务员职位人员出现空缺,必须严格条件,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后按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公务员能力培训。强化更新知识培训,加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开展电子政务培训;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基层挂职锻炼,到经济发达地区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学习锻炼。通过培训,提升公务员依法行政、公共服务、开拓创新能力。 第五条 加强公务员行为规范建设。要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为依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由市人事局负责制定潜江市国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市直各机关负责制定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实行专栏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改革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年度工作绩效计划是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直各机关年初要制定每个职位的年度工作绩效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与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进行。要建立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分类测评体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人员及权重,提高绩效考核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建立公务员能力行为规范建设和绩效考核的约束激励机制。 (一)对市直机关借用非公务员身份人员到公务员职位工作不办理聘用手续的,或不按要求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公务员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任职、不提拨。 (二)对市直机关未制定本部门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细则或未按规定的形式公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公务员执行办事公开、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不力,或违反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被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投诉,经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或市人事局、或所属主管部门查实的,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制定的《党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和相关的规定处理。 (三)公务员当年绩效考核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被评为优秀的,另由单位酌情奖励500—1000元,优先提供培训、学习、深造等机会。对工作业绩特别显著的,按其贡献程度分别给予嘉奖和记功。每三年开展一次“人民满意公务员’’评选活动,对获得“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上年度被评为基本称职,本年度仍无改进的定为不称职。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并按相关规定降职降资。 (五)加强绩效考核工作检查。每年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绩效考核、兑现绩效考核政策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实行申诉控告制度。公务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控告。 第九条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建没和绩效考核意见,适用于具有行政职能,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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