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
1、为什么职称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 2、专业技术职务有哪些系列? 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范围、对象是什么?
4、新建事业单位如何开展专业技术评聘工作? 5、单位性质改变后如何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后,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7、专业技术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哪几种渠道? 8、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9、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10、目前我省在乡镇企业内开展了哪几个系列的评审工作? 11、对乡镇企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哪些政策倾斜? 12、为什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能是“哪里评哪里有效”?
13、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起点职务如何确定? 14、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何确认? 15、哪些人员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6、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如何确认专业技术职务? 17、县以下单位是指哪些单位? 18、“专业证书”在职称评审中如何使用?
19、怎样计算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和任职年限?    
1、答:国办发〔1995〕1号、人职发〔1995〕10号、鄂政办发〔2000〕93号和鄂职改办〔1995〕26号文件对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的统一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聘用的一项基本制度。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必须集中统一领导,加强统一管理。深化职称改革的方案、职务系列的调整和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职称工作必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凡未经人事部签署,任何部门自行制发的涉及职称改革内容的规定、文件,各地、各级人事部门均不得执行。目前,我省少数部门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制定政策文件,评定“政策师”、“管理师”、“经营师”等,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各地、各部门不得据此增加工资、兑现待遇等。
2、答: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目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已开展28个系列。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新闻、档案、文物博物、出版、图书资料、工艺美术、教练员、技工学校教师、翻译、播音、会计、统计、经济、中专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实验技术、律师、公证、艺术、船舶技术、民用航空。
3、答:除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行政机关和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部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外,全民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街办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均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对象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4、答:新建事业单位应在编制批准后一年以内,按照鄂职改办〔1999〕108号文件规定,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超过一年的,在申请时要说明情况。凡未经核定的,不能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各单位在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前,应完成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申请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或结构比例时要提供编制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
5、答:应按新确定的单位性质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中,确定为国家机关的,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事业改变为企业的单位,首次评聘工作下达的指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收回后,根据实际需要设岗;企业改变为事业的单位,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在审核岗位设置方案的基础上,重新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审批岗位职数。
6、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调入企事业单位后,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和任职年限从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加计算,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果调到企事业单位前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同或相近者,可按聘任程序,直接办理聘任手续。
7、答:有三种渠道。一是通过各级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业绩进行考核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任职资格:三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及资格。
8、答: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办法进行。①凡符合国家颁布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者,可按全省统一部署推荐评审任职资格。即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查推荐,按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分别报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审查,再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最后报相应的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凡需参加有关晋升考试的,应先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再推荐评审。
②凡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均可参加报考,考试合格的,发给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③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可由各级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考核,填写《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由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9、答: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可通过四种途径取得:一是符合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的可通过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通过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只在乡镇企业内有效;二是符合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的,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统一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三是符合国家颁发的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可通过评审取得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是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均可作为乡镇企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10、答:目前我省在乡镇企业内开展了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四个系列(专业)的初、中、高级评审工作。
11、答:主要在学历、任职条件上根据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12、答:“哪里评审哪里有效”是由聘任制原则和分类管理原则决定的。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不平衡,各单位的岗位情况和人员结构不同,各评委会对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掌握上也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使评审出同一职务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存在差异。因此,只能是哪里评哪里有效。
13、答: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考核合格,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职改部门审批后,聘任起点职务。其具体规定是:按照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任“助理”级职务;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获博士学位,聘任中级职务。初任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填写《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核,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14、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后,所从事的专业与原部队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者,原部队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以按程序直接办理聘任手续,没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推荐评审时,其学历、任职年限,可按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和任职年限,从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加推算,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5、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聘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 ②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人员; ③因各种原因正在受审查或未结案的人员。
16、答: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间一般不调动,若要调动,应提前3个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调动的,原单位应办理终止聘约手续。调入单位按照“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的原则,对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试用考核。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专业对口经考评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岗位职数空缺予以聘任。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的人员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应按新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7、答:鄂职改办〔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县以下单位”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定的,不是按单位所在地区划定的。这里所说的“县以下单位”是指乡镇(不含县、市的区、街道)所属单位。在乡镇辖区内的县(市)及其以上部门所属单位不属于“县以下单位”。
18、答:国家教委(88)教高三字006号文件规定“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这是因为“专业证书”教育的目的与大学专科教育目的不同,要求也不一样。但取得省教委和省人事厅联合验印的“专业证书”可以证明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训练,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历上不能视同大专对待。
19、答: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按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任职年限是指受聘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专业工作时间,从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起按实足年限计算。
二、评审类    (回页首)
20、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学历、任职年限的要求 21、正常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学历、任职年限的要求 22、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23、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填写、整理评审材料的要求 24、为什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提供原件? 25、基层单位如何进行推荐?
26、评审材料的报送程序 27、各级评委会受理材料及初审要求 28、各高级职务评委会预审时,需向省职改办提供哪些材料?
29、关于转系列如何申报问题? 30、什么是破格晋升? 31、破格推荐评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2、延退人员怎样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33、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34、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是什么?
35、如何进行评委人选随机抽定? 36、评审程序与要求有哪些? 37、评委会协办机构报送审批评审结果的内容和应提供的有关材料有哪些?
20、答:目前我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以《试行条例》中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为依据。
j除实验、中学教师、技校实习指导教师、艺术等专业外,其它系列在晋升正高级职务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正常申报: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④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相应年限、取得副高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五年从事副高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在晋、升副高级职务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正常申报:
①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②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④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
21、答:目前我省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体育教练、艺术等专业以及实行全国资格考试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等)外,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中级职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务:
①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职务工作3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职务工作4年以上;
③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职务工作4年以上。
22、答: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一览表》,份数按评委会要求。
③近两年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登记表》各1份。
④本人学历证、聘书、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⑤省人事厅98年统一颁发的新资格证书(旧证书和各地、各部门印制的证书停止使用)。申报高级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职务,93年以后取得任职资格的提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⑥省人事厅有关考试机构发放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和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各地、各部门出具的证明和准考证无效)。
⑦反映本人工作业绩、水平、能力、质量、数量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⑧申报破格晋升、非本专业职务转评和晋升本专业职务的外语、计算机免试匀要经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高级由省职改办审批、中级由市、州职改办和省主管部门审批)。
⑨中央在鄂单位申报评审高级职务要提供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委托函,中级要提供企事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23、答:①填写表格和材料要用钢笔(蓝、黑墨水)。各类表格要逐项填写不留空栏。需要加盖公章和签署意见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签署意见。《评审表》首页必须贴申报人照片,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②填报材料要统一使用省职改办规定的表格,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和使用其它表格,否则视为无效表格。
③对评审材料的整理,要统一要求达到档案化、规范化,力求美观、实用。对上报评审材料零乱无序的,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以拒收。
④申报材料中的各种证书、证件、论文及其它业绩、水平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⑤《考核登记表》、《评审表》不得临时填写,不得留空白。
⑥发现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虚假不实的要立即退回,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凡退回的材料,其交付的评审费、答辩费不予退回。
24、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28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原件事实的依据。因此,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学历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必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可退回。
25、答:首先个人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评审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根据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岗位职数进行推荐。大专院校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通常采用的程序是:
①个人申报,提交评审材料;
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材料后将材料在一定范围公开展示;
③学科组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分数与本人见面,本人可以提出修正意见,学科组视情况的酌情处理;
④单位评委会根据量化评分进行投票表决,票数通过三分之二的或得票数居前者获得推荐。
27、答:①各级评委会受理材料,要规定时限,并对单位集中受理,除特殊情况外,对不按规定时间和集中报送材料的,可以拒收。
②对不按省职改办统一规定和要求整理、填写的表格材料,可以拒收或令其重新整理。
③凡经审查发现有问题的材料,可以退回。对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报告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④认真审查申报人年龄、单位性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业绩水平材料(论文、科研成果)等原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提交评审。
28、①本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情况报告。 ②申报人员花名册及申报人员的评审表、一览表各1份(按顺序排列)。 ③委托函。 ④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或《免试审批表》、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⑤破格人员的《破格人员专项审查表》。 ⑥转系列人员的《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 ⑦学历、经审验的任职资格证书及业绩材料。
29、答:由于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变换了工作岗位,原有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再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的要求,应在新的工作岗位上试用一年以后按新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重新进行评审。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请转系列时,应填写《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高级报省职改办审批,中级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由未实行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转为实行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时,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原则上不允许转系列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尤其是未实行资格考试的专业,未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证者,不得转报实行了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
30、答: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只要其业绩、水平、能力确已达到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要求,可以破格申报。破格分“单破”和“双破”两种,学历年限和任职年限均不够者为“双破”,其中一项不够者为“单破”。
31、答:由个人填写《破格专项审查表》,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原件报基层单位审查、推荐,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破格专项审查表》上盖章,再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盖章。
32、答:已到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延缓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除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外,还必须提供在省人事厅专技处办理的延退手续。
33、答:人事部人发〔1997〕30号规定:对于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当年离退休人员,符合正常申报条件的,可以参加当年的评审。
34、答:评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政策,按照各职务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评审权限,对推荐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议,重点突出学识水平和工作业绩,准确写出考评意见,提出是否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意见,并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到会委员会达到规定人数时方能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坚持同行专业民主评议原则,在认真听取专业评议组(或同行专家)考评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各评委的意见后,经出席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投票同意方为通过。评审通过后,要写出评审意见,加盖评委会印章,报有关人事(职改)部门批准,核发任职资格通知。
35、答:为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省职改办决定从99年起,高级职务评委会的委员人数在原基础上增加一倍以上,建立评委专家库。评委会召开前,由省职改办主持评委会协办机构协助,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评委,组成当年评委会议。
36、答: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协办机构负责接收各地、各部门的推荐材料。在收到推荐材料(主要有评审单、呈报表、考绩档案、任职期内考核情况及结论、学历、考试成绩、工作成果、正式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它规定批件材料等)后,应对其材料逐一登记造册,审核分类,报经省或地市职改办预审,然后按专业将材料移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交预审。
①材料不全或推荐程序不合要求;
②基层单位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③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考试不及格的;
④对不具备本系列《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人员,按全省的统一规定,不符合推荐条件者。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收到评审材料后,应按专业交给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评议。评审组按照本系列《试行条例》和量化条件的规定及《量化考评评分标准》的要求,经充分讨论后,对被评审对象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外语、计算机水平等考评指标依次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推荐给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意见。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听取专业评审组考评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材料和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讨论,按照评审程序和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
37、答:评委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协办机构要如实整理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名,连同评审结果、原始投票记录、统计表和评委会工作报告及时(十个工作日以内)上报省职改办审批。报告内容要翔实、规范,要对本次评委会受理材料情况、专业组评议情况、评审结果等作出报告。无特殊理由,逾期不上报的,转至下年度办理。评审结果上报政府从事职改部门审批。
三、考试类  (回页首)
38、目前我省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含古汉语、医古文)要求 39、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和适用范围。无 40、目前我省确定外语免试对象有哪些?
41、外语考试的成绩发放、使用及有效证明?无 42、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计算机考试的要求? 43、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初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44、目前国家在哪些系列(专业)实行了资格考试制度? 45、报考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4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无
47、报考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48、报考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49、报考审计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0、报考国际商务专业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1、报考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2、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如何聘任?
53、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4、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55、执业资格如何取得?
56、哪些专业实行了执业资格考试? 57、报考执业药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58、报考执业药师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59、报考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0、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1、报考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62、报考监理工程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3、报考监理工程师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64、报考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5、报考造价工程师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66、报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7、报考拍卖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8、报考注册税务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69、报考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70、报考企业法律顾问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71、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无 72、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具备哪些条件可以免试部分科目?无 73、报考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无
74、报考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75、报考估价鉴证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42、答:凡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湖北省人事厅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43、答:湖北省人事厅计算机等级考试中、初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时间为三年。
44、答:经国务院职称改革小组批准,到目前为止已经对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卫生、出版、质量技术等九个系列(专业)的中、初级职务实行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了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自全国统一组织考试之日起,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再通过评审取得。凡在此之后通过评审取得的中、初级任职,一律无效。
51、答:参加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工作努力,尽职尽责。 2、参加资格考试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志从事计算机软件工作的在职人员,不论学历、资历、均可报考初级程序员资格考试。 (2)大学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或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程序员资格考试。 (3)研究生毕业的在职人员或担任软件助理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高级程序员资格考试。 3、参加各级水平考试,不限学历和资历条件。
52、答:凡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办理聘任手续。
53、答: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均可以报考,考试合格的发给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54、答: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条件。
55、答: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所取得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全国范围内有效。
56、答: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已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药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矿产量评估师、估价鉴证师等十六个专业。
62、答: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①1970年(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②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③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④从事监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
63、答: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①1970年(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②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③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④从事监理工作1年以上(含1年)。
四、聘任管理类  (回页首)
76、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77、聘任管理的精神和原则是什么? 78、怎样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79、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80、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程序是什么? 81、聘约的内容、形式有哪些?
82、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如何确定? 83、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84、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解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85、哪些情况下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86、哪些情况下受聘人员不得解除聘约,提出辞聘? 87、哪些情况下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约,提出辞聘?
88、解除聘约的手续如何办理? 89、什么情况下实行低聘或缓聘? 90、实行低聘或缓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如何处理?
91、为什么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任期考核? 92、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93、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结果是什么?
94、考核的方法和要求有哪些? 95、考核的步骤、程序有哪些? 96、考核结果的如何使用?
76、答:聘任制,即用人单位采用双方签订聘约的形式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方式。具体地说,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提出有关用人的要求、任期、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等,与应聘人员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责、权、利,然后用聘约形式正式记载下来。用人单位有聘用和解聘的权利,应聘人员有受聘和辞聘的权利。双方谁违反聘约,就要负一定责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77、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78、答: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务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其职务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及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79、答: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③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④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⑤聘任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80、答:①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聘任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任事项。 ②聘任单位采取公开答辩、竞争等方式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遴选。 ③单位人事部门对被聘任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④单位负责人确定受聘人员,公布聘任结果。 ⑤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任手续。
81、答:聘约包括聘任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聘约签定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82、答: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聘任期限,聘期一般一至三年,也可以与一个重大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的周期相同。
83、答:用人单位在政治上要主动关心、帮助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在工作上要为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要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按聘约完成任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依照国家的有关法令和政策规定,以及聘任双方签订的聘约,用人单位有聘任、解聘、降聘的权利;受聘专业技术人员有受聘、拒聘、辞聘的权利。
84、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应予以解聘: ①不能履行聘约的; ②患病或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③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二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④违规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85、答:①聘期未满,又不具备被解聘的条件。 ②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③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86、答:属下列情况之一,受聘人员不得提出辞聘: ①受聘人员尚未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②掌握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清楚的; ③因各种原因正在受组织审查未结案的。
87、答:①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②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③因其他原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④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88、答: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其它损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约或辞聘。
89、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低聘或缓聘: ①经考核确因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②违法违纪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连续二年考核不称职者。
90、答:对解聘、低聘或缓聘的人员,可按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发给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或者发给基本生活费的办法处理。
91、答: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任期考核是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客观公正评价和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调薪、奖惩及能否续聘的依据。
92、答:在各类各级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要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停薪留职、非单位派出学习但经单位同意和病假在半年以上、事假一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列入本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93、答: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业务能力、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标准要依据各系列(专业)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等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即: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94、答: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原则上要同机关和其它人员的考核分开进行。大体每年年底进行,次年二月底前完成。学校的考核时间也可按学年度进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平时考核与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单位应以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考核结果上报前,由本人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95、答:①被考核人进行总结、述职,并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②群众评议。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进行群众定量定性测评。
③单位组织评鉴。根据聘约,结合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及平时组织掌握的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写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定为“优秀”、和“不称职”人员的考核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备案。
④专业技术人员的优秀率按不同级别分开计算。“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3%左右。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单位优秀率适当高一些。具体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96、答: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使用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存入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作为续聘、晋升、降聘、解聘的依据。年度或聘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推荐或破格推荐晋升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的,具有续聘、申报晋升职务的资格;任期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限期改进,视改进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但不能申报晋升职务和报考专业技术资格。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视为“不称职”;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年度考核二年不称职的,单位可以视情况解聘或调整工作。待聘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对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予以辞退;破格申报职称的人员近二年内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